皖人发〔2005〕60号
各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人才,加强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我省药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试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对象
考试范围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考试类别与科目
药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分药学与中药学两类。全省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非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报考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所考科目必须全部通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四科,视为合格。
考试科目为:
药士:《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士:《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
中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
主管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
主管中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参加药士(中药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药学类、医学类、化学、生物、医疗器械等专业,下同)中专学历。
2.参加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
3.参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12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9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5年;
(4)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后又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药学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
(6)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3.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组织管理
全省药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试大纲编写、命题及考务工作等。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中、初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再参加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聘任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务。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专技 资格考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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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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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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