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预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办理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 ——> 注册机构受理出具受理证明-审核申请材料 ——> 复审申请 ——> 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 ——>送达。
办理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2.再次注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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